内 容 |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项目和承担单位资质。 |
法律依据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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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申请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项目备案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甲级或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或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 2.申请备案的地质灾害项目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备案的时间在项目合同签订后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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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2.地质灾害项目备案申请公函(原件1份); 3.地质灾害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地质灾害项目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以上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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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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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跨深圳市和其他市行政区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业务受理窗口 跨深圳市特区内、外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跨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直属分局、宝安分局或龙岗分局委托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特区内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宝安区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宝安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龙岗区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龙岗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
决定机关 |
跨市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 跨特区内、外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跨宝安、龙岗两区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分局委托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特区内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直属分局 宝安区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宝安分局 龙岗区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龙岗分局 |
程 序 |
1.跨市的项目: 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2.跨特区内、外的项目: 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3.跨宝安、龙岗两区的项目: 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4.分局委托的项目: 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5.特区内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 申请人向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直属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6.宝安区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 申请人向宝安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宝安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7.龙岗区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 申请人向龙岗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龙岗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同意备案复函为备案凭证。备案凭证无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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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规定: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第三十条规定: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规定: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备案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