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 |
法律依据 |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2月31日颁布,第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建设部、民政部2005年7月7日颁布,第十四至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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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年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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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2月31日颁布,第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建设部、民政部2005年7月7日颁布,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民政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变动情况,民政部门经审核后将审查资料移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家庭的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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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一) 申请年审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 申请年审家庭的收入、住房证明; (三) 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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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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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由市国土房产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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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区住宅(建设)局共同审核,报市国土房产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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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机关向申请人发出审核决定通知→申请人签署协议后开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
时 限 |
自审核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廉租住房年审合格通知书》,有效期至申请人签署廉租住房保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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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审核完成后,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实施保障 |
| 收 费 |
无收费。 |
| 年审或年检 |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建设部、民政部2005年7月7日颁布)] 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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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