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建筑物功能调整的用地进行审查(对已登记的划拨土地参照土地使用权变更许可事项处理,未登记的按照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处理)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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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已征得宗地内全体产权共有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意见需经公证;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土地出让法律、法规政策; (四)符合土地供应计划;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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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涉及宗地调整的,说明具体的调整方案,理由、依据; 2、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或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4、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已征得宗地内全体产权共有人或预购人的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意见需经公证;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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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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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直属分局,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理。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分局地政部门会同地籍测绘部门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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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确认文件可测算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