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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申请康居示范工程认定
内  容
康居示范工程认定
法律依据
(一)《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宅(2000)274号); 
(二)《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通知》(建住房(1999)第98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条  件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经资质审查合格,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材料
(一)书面材料 
1、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原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生产执行标准(验原件收复印件); 
5、省部级主管部门主持的技术鉴定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6、近两年之内由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7、产品用于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等技术指导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8、产品样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9、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有关获奖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1、用户评价意见(三份以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电子文档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申报单位名称; 
3、 联系方式: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Email; 
4、 企业概况; 
5、 适用范围及条件; 
6、 规格型号; 
7、 技术特点; 
8、 技术性能指标; 
9、 设计、安装使用流程及要求; 
10、参考价格 
11、工程应用情况。 
12、企业申请需提交的图片格式:为了保证印刷质量,申报企业务必按要求提供有关图片(产品照片、构造图、安装施工图或工程实例图),采用.EPS、.TIF、.JPG电子版格式或提供图片反转片。 
13、word文档,提供光盘或软盘。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申报表
申请受理机关
市国土房产局业务受理窗口。
决定机关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程  序
(一)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在窗口领取收文回执;
(二)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的评审:经本处组织初审同意,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审定。评审通过后,由建设部列入国家工程实施计划,以部文形式发布。
(三)经批准实施的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同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组织,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进行评审,并对该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等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建设部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标志。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理时限另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发给证书,有效期限为动态。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附件下载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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